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4〕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最新政策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通知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加快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促进更新轻型新能源货车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 《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