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函〔2019〕617号),做好2020年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典调工作法规制度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统计调查是依托国家统计局备案批准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18〕31号)依法开展的例常性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调查和月度调查。各地方要以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为准绳,以部门职责为依据,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做好典型企业调查统计工作。要积极开展对企宣贯,明确企业报送统计数据的主体责任和法律义务,解答企业疑虑,采取有力措施调动企业积极性、主动性,确保统计及时、数据真实。
二、持续优化典调企业样本结构
典调工作对象以交易服务业为主,兼顾支撑和衍生服务企业。为保证监测样本最大限度展现行业特点,各地要不断优化样本结构,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延续性。原则上2019年的样本企业应持续报送数据,2020年各地样本企业总数不少于2019年。二是代表性。要将当地规模大、综合性强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纳入统计范围,重点增加服务类电商(餐饮、旅游、住宿、居民生活、文化文娱等)、线上线下融合等领域的电商企业。三是有效性。要及时剔除关停、倒闭和不符合报送要求的企业,并增补同类型企业。
请于4月30日前完成典调企业名录调整工作,并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登录方法和注意事项见附件)提交上报。
三、切实提高统计监测工作水平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指导,保证统计人员准确理解指标含义,熟练掌握系统操作,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各项数据(操作说明和指标解释可在“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通知页下载)。要严控数据质量,切实加强对企业报送数据的审核力度,运用多种校验方法,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深挖数据资源,积极做好成果转化,客观、准确研判电子商务运行情况、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典型企业年报。企业年度数据报送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含上市公司),各地要于5月25日前完成报表初审。商务部将对各地报表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报表,将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填报并审核。各地要加强数据校验,测算本地区电子商务行业年度统计数据,形成地方统计年报,于5月25日前报送商务部。
(二)重点企业月报。为提高月度数据报送审核效率,月报采取企业直报与商务部审核的简化工作流程,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查询本地区通过审核的企业数据。各地要督促月报样本企业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报送(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首个工作日)。
(三)年度分析报告。各地要强化数据成果转化,及时总结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认真撰写本地区年度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报告,并于6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
四、积极推进部省电商大数据共建共享
2020年,商务部将深入推进电商大数据部省共建共享工作,根据各地特点和诉求,协助各地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制度体系,帮助各地提高数据资源整合和应用能力。每季度通过“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向各地共享商务大数据平台监测的网络零售主要数据、市场运行分析报告以及统计监测相关标准等。
各地要及时反馈本地开展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本地数据的来源、统计测算方法、数据口径,对商务部共享数据比对情况、差异分析和解决思路,地方开展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主要成效和经验做法等。进一步加强部省纵向合作、省际横向交流,不断改进和完善部省电商大数据共建共享机制。
五、鼓励开展统计监测工作省内培训
商务部每年面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包括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在内的各类电商培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典调企业的培训指导,强化统计人员工作能力,指导其准确理解指标含义,规范填报。原则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所有地市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培训,商务部将根据地方需求,在师资等方面予以支持。
六、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制
鼓励各地以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库和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为基础,以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为载体,深化电商大数据应用,推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数据和运行分析成果公开,推动本地电商企业开展诚信承诺、建立诚信档案、公开信用信息,推动电商培训、业态培育、营销推广、金融支持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资源汇聚开放,探索建立符合地区发展实际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制。
联系人:电子商务司
程 虎 010-65197464
电子商务中心(业务和技术支持)
张雪珂 17710675120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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