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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快递物流业有了新的“规定动作”

发布时间:2018-12-25 09:28:42 浙江物流网

“随着电商行业立法规范化和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提升,电商经营者在选择快递物流时,对运输时效、客户体验等更加注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的实施是快递物流企业一次重要的突破时机,快递业应持续提升快递服务时效,加强用户体验等,进一步提升竞争能力。”中商产业研究院高级咨询顾问刘洁琼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电商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对快递的责任、服务、时限、查验、代收、包装材料与代收货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规定将对消费者和快递物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报记者采访业内人士,请其针对电商法关于快递物流业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解读。

《电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刘洁琼表示,《电商法》第五十一条主要是对快递物流交付时间的约定,以往每到“双11”,大量快递拥堵在路上,迟迟无法收到快递有时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工作与生活。“其实,各种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应约定交付时间,并承诺运输中的风险与责任。”

于此同时,《电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要求快递员要履行“送货上门”的义务,快递员不征求同意就不能直接把快递放驿站或采取他人代收的方式,并且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记者了解到,事实上,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手中,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电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可以发现,《电商法》从三审稿到四审稿,绿色发展是其中改动较大的部分,最终在第六十五条中增加了各级政府促进电商绿色发展的责任,在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要使用环保包装材料。

刘洁琼表示,这是《电商法》对快递物流业的一个义务规定,特别是在节能环保的义务方面,电商过度包装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中商产业研究院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快递业务量达312.8亿件,共消耗约32亿条编织袋、68亿个塑料袋、37亿个包装箱以及3.3亿卷胶带。光是一年消耗的快递包装盒所需的瓦楞纸箱原纸就多达4600万吨,相当于消耗了7200万棵树。截至2017年年底,快递业务量突破400亿件,电子运单普及率达80%,全年节约传统纸质快递运单210亿张;通过推广可循环编织袋,节约中转编织袋4亿个。不过,目前国内的快递包装仍存在过度包装、成本偏高、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商品包装始终贯穿于电商交易的全链条之中,这个链条中有卖方、买方、快递服务提供者等多个主体。一方面,法律要求快递服务提供者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并不是说卖方和买方就可以置身事外,包括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内的多个法律文件均对包装物材质和包装方式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商品的包装是为运输服务的,对商品包装问题有决定权的应当是快递物流等运输投递方。在解决电商包装问题上,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处于领衔地位,为电商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优的快递物流解决方案。

电商行业作为快递行业的主要动力来源,发生了如此大的进步变革,快递行业也需要察觉风向并制定对策。因此,具备时效与服务优势的快递企业,其竞争能力将会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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