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3 09:56:07 经济日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月2日联合发布多个公告,明确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进一步为经营主体减负担、增动能。
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此次发布的多数政策是对今年底到期的优惠政策进行延续,一些政策在此前政策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部分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文表示。
按照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许文分析,按照上述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
公告还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值得关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也延续至2027年底。按照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收入为500万元、适用征收率为3%为例,由于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年可节省10万元增值税,减负效果十分明显。”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李旭红分析。
税费优惠政策还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上发力,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公告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李旭红认为,该政策可直接减轻金融机构税收负担,提升其向小微企业的融资意愿,为小微企业引入更多资金“活水”;对经营主体而言,则通过降低金融机构的税负间接给企业减负。
两部门还明确了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许文认为,“此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都是执行到2027年底到期,优惠期限相对于之前都有所扩展,更有助于稳定企业政策预期,向市场释放稳增长、稳预期信号”。
“总体来看,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形成合力,助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活力的提升,还可进一步改善经营状况,充分吸纳就业。”李旭红表示,中小微企业以民营经济居多,优惠政策对于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将发挥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9279亿元。分企业规模看,中小微企业受益最明显,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5766亿元,占比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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